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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见有此好事,许霆就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判无期徒刑。这起案件曝光后引发热议,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许霆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

  认为仅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本案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李斯璐 陈杨)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

  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 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金羊网-新快报

  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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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见有此好事,许霆就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判无期徒刑。这起案件曝光后引发热议,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许霆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

      认为仅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本案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李斯璐 陈杨)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

      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 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金羊网-新快报

      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我就是旁观者言,这样的案子无期是太重。
      • 9494, 加拿大杀个人还不会无期呢.
      • 我觉得根本应该无罪
        • why?
    • 认真的问一句:要是在加拿大这样,会有罪吗?。。。
      • 当属民事诉讼。
    • 昨天联想美国网站出错,T61只卖240美元,引起网上抢购。今天联想宣布所有订单取消,并起诉每人每ORDER入狱5年。
    • 判个5年还是合适的。例如说银行职员忘了锁门,有人连续171次进去偷1000块钱就不叫偷窃了吗?
      • 在柜员机取钱是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你举的例子的属于盗窃。许霆的行为类似捡钱包。不道德但不违法。
        • 明显地判刑过重, 那些贪污的把上千万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也没有无期。 这个完全是银行的错, 许也许以为银行在搞优惠活动。
        • 同意。ATM 可以看作是teller, 如果你去银行取钱,那个teller不刷你的卡,就给你钱,然后你去了100次, 他都没刷卡,难道是你的错吗!取钱的人不道德,但不违法。GP银行的ATM 质量不过关,让别人承担责任。
          • 皮可炖连杀了6人陪审团还不能断定他是蓄意,只给2级谋杀,如果他杀了171人呢?许如果取了6次或许可以不能断定为恶意攻击,可他玩了171次!这边银行,特别是网络也可能有漏洞。黑客进去一次就算犯罪吧?如果进去171次,银行是笨了些,但攻击者焉能无罪?不过无期是量刑太重
            • 一次错误是民事纠纷,171次还是民事纠纷,不会变成刑事责任。这个事件最主要就是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合法。如果一个人进银行取钱,取1000,结果cashier给了17万,这人把钱抱走了,他是犯了刑事罪么?
              • 你举的例子不完全等同。ATM也是网络的一部分,或许可以这样类比:某人可能故意也可能无意,发现银行网络有安全漏洞,于是他利用这个漏洞非授权转移他人财物171次。1次和171次对于独立随机事件是一样的性质,但连续171次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用你先前说过的例子,捡钱包。捡一次是运气,捡171次也是运气,属于狗屎运那种无敌型的。但是连续171次捡了同一个人的钱包,那叫运气?古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呵呵

                后来你又说取钱给多了,还可以翻译成捡钱包,捡了一个17万的钱包和捡了一个1000块的是一样的,运气超好罢了,但是和连续捡了171次是不同的。这个你得复习一下概率论。

                本案的有罪无罪判断关键在于许是无意还是有意,或是恶意,这个大大相关于1次还是n次。

                至于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俺不懂,只是认为有罪,但量刑太重。
                • 有罪=刑事责任
                • 许可以称自己不知存款有没有17万,因需要所以取了171次。荒谬不合理但不犯罪。
                  • 承认你前面举的例子不完全等同本案了吧?至于你说的这个解释就和皮可炖说的很象了,就看辩方,控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谁更弱智了。:D
                    • 不是。我是说控方要想起诉许,首先要说明徐帆了什么罪。许如果自己不承认的话,控方很难证明许是恶意的。这是一种假设。
                • 我认为就算他恶意的也是无罪的,比如说有个银行雇了个脑子有水的teller,顾客要一百他给一万,我去光顾他一千次,那我就成了刑事犯了?我是按照银行规定的方法取钱,银行的atm/职员出了问题,明明是银行的责任,怎么可以定我的罪?
                  如果我用假的卡,或者别人的卡,或者偷来的密码,那还差不多。
                  • 算他恶意的也是无罪的。。。。你这个得和轮胎或者皮可炖的律师沟通一下。呵呵
                    • 假如他事先不知道,只取一次钱,你认为他有没有责任?假如他事先知道,只取一次钱,你认为他有没有责任?
                      如果你认为只取一次没罪,那么他取一千次还是没罪。
                      0 * n = 0
                  • 正如mimier说的,许的的确确是要取1000,ATM也给了1000,只是ATM反馈说从账上扣了1块。许可以认为这个反馈错了。而许取款的过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 银行是赚到了, 明明自己错了, 结果保险赔了它, 取钱的无期, 估计还有民事索赔.
                • 假如你某天去某人家,他给了1000块钱,你觉得很奇怪,又去一次,他又给你1000块, 于是你去了100次,结果每次他都给你1000块。过了两天,他把你告了,你被叛了无期。你觉得应该吗?
            • 皮克顿被定二级谋杀不是因为他杀得少,而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如果他杀171个,但还是找不到直接证据,仍然是二级谋杀。
              • 不知道一级谋杀是不是一定要针对被害的个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他杀了20个妓女,那是不是可以证明他有目的地针对妓女这个群体,因此由二级谋杀上升至一级谋杀呢?
                • 一级谋杀是有预谋的杀. 没有证据说皮为了杀她们而带人回他农场. 皮方狡辩说开始是正常交易, 后来药品酒精作用才杀人
                  • 20次都这样?!
                    • yes
                      • (#1256851@9) 一次算错手,难道错20次还不是有意识? 而且事后他还把人剁巴剁巴吃了 :EE
                        • 这样的推理没法用在法庭上, 必须有证据推翻皮方的说法
                • 好像不是。即使是serial killer, 每个案子仍然是单独判的。每一个个案既可能成为1级也可能成为2级,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quit.
                  • 俺觉得这个是很大的漏洞 :(
                    • 你无法用前10次故意杀人来推断出第11次一定不是失手杀人。
                      • 俺的意思是,20次都是杀的同一类人,是不是可以推断他杀人是针对该类人群的、有预谋的?
                        • 想杀人跟预谋杀人还是不一样的吧?主观上他确实想杀某一类人。而且pickton确实已经被定义为Serial Killer了。而预谋还是跟具体的每一件案子有关。他可以一次预谋今后十年杀40个人,但你怎么证明他杀的这个人就是这40个预谋中的一个呢?
                          • 晕了~~
                        • 我的意思是说,除非发现证据,被害者的照片在40个预谋的杀人簿中找到了,否则如何证明是预谋呢?
                    • 不算漏洞。控方不能凭借常识或者其他科学知识推断具体某个疑犯的犯罪动机。辩方也应该利用这点有利地回击重复6次还是20次,171次,每次都不记得前一次刚刚做了什么,每次都是从心理准备开始就是完全独立的事件。:)
            • 黑客是有目的的,通过非正常途径。取钱的人没有做任何特别的,就是想取100块钱,人家给了1000。如果你给了别人东西,过两天又想要回来,法律上好像是不可以的。
              • “有目的”这个如何判断很重要。许第一次取钱发现问题,第二次到第n次确认问题重复,第n+1次后重复攻击,每次操作已经不是独立随机的。除非辩方能证明许的171次操作从心理准备开始就没有关联性
                • "许第一次取钱发现问题"何以为证?
                  • 这个就看当时双方辩论了,如果象baalianca那样随口说一句“就算恶意也是无罪”之类,辩方很快就趴下了 :P
                    •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次有罪,作171次,罪行可以叠加。没罪,作一万次还是没罪。比如抢劫,哪怕只抢一毛钱,也是抢劫,你连抢10次,就可以称为惯犯。如果是排队加塞,恶意的加1万次塞还是没罪。关键是姓许的这样作到底有没有责任,不能光拿次数说事。
    • 判得好,银行是给公务员们取款用的,他这算什么,在古代,就是个满门抄斩。
    • 我认为不应该判刑,但要让他赔钱,比如分十年或二十年还清,包括利息。
      • 不应赔钱, 把多拿的钱退回去就行了
        • 据说他都挥霍了。
    • 这个案子,一定是银行干预了,杀鸡儆猴的意思。恶心的是,银行自己不对自己的错误负责任,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减少或弥补损失。结论是,国内的银行是脆弱的,要靠大家高风亮节的保护着。
      国内的做法,人家说你咋了你就是咋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没那样。在这,人家想说你咋了,得有证据证明你确实咋了。不可比。
      • 有一个词叫强势,你强你混,弱了你走人
        • 所以好多人在这灌水。 :-)
    • 银行是国家的,大陆法律涉枪、银行金库那都是死罪,无期算是改革开放的结果。要按民法走,恐怕得等到银行私有化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