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出境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