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这里的“可以”二字的法律觧释就是:加入外籍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不终止养老关系,不是强迫性的必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我们的疑问是:既然2011年之后的出国人员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那为什么2011年之前出国人员却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我们在中国工作十几﹑二十几乃至三十几年时间內,以“低工资高积累”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高比例养老基金,那么同等条件下的出国人员,理应同等对待。这是我们要向中国政府力争的。
你母亲很幸运,她是在中国退了休才出来的,中国政府对已在中国拿到了退休金的出国人员不会取消他们的退休待遇,所以她的情况对我们没有参照性。但无论如何,我很感谢你的仗义执言,祝你母亲和你全家健康幸福!
你母亲很幸运,她是在中国退了休才出来的,中国政府对已在中国拿到了退休金的出国人员不会取消他们的退休待遇,所以她的情况对我们没有参照性。但无论如何,我很感谢你的仗义执言,祝你母亲和你全家健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