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猜即使你们知道上帝其实就是人类自己的影子(父系社会,更象男人), 完全是人类自己复制出来, 有着无数缺陷弊病,你们也不会承认,硬要觉得他是完美的,无所不能的,穷尽一切为其辩护, 这里只是提供另个思考的角度认识上帝罢了
ZT:
上帝把伊甸园交给农夫亚当看管,条件只有一个:不许吃树上的果子,否则后果很严重,“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作者说,这是圣经当中首次立法,惩罚条款写得明明白白,可惜效果并不好。蛇哄骗了女人,女人又把男人拖下水,果子吃了,眼界开了,但奇怪的是,没有人为此送命。亚当和夏娃在眨眼之间,白白得了善恶的知识,懂得了羞耻。上帝虽然震怒,却不曾下杀手。
下面的剧情,大家都耳熟能详:女人受的惩罚是分娩的痛苦,男人受的惩罚是无尽的劳作。然后,夫妇俩被逐出伊甸园,被剥夺了永生的特权。作者提请我们注意,“上帝并未执行他言明在先的惩罚”(25 页),第一家庭的两个成员都安然无恙。如果上帝的禁令是法律的开端,那么这肯定是一个失败的开端。
问题出在哪里呢?作者告诉我们,上帝有两大失误。首先,他执法不力,成了“光会喊打却不动手的父母”(26 页)。这样一来,人们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即使违逆上帝的命令,也可以免于制裁。其次,上帝最先立下的死刑不仅没有执行,而且实际加在亚当和夏娃身上的刑罚,不光针对罪犯本人,还连带着他们的后裔。《创世记》中说,从此以后,所有男人都要以劳作为苦役,所有女人都要因分娩而受苦。这种“连坐”的观念,殃及后世无量数的人类,在作者看来,也是上帝立法不公的确证。
《创世记》的上帝精于创造,却疏于立法。在伊甸园之后,他又遭遇了一系列挫折。第四章中,亚当的长子该隐杀害了弟弟亚伯,耶和华发现这桩谋杀案后,并没有对谋杀犯下重手,而是判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为了不让旁人击杀该隐,耶和华还在这位凶手身上留下记号,并说:“凡杀该隐者,必遭报七倍。”(4: 15)杀人而不偿命,实在没有天理可言。上帝后来好像也意识到自己在执法方面过于软弱、宽仁,于是在下一个故事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到了挪亚的时代,人类世界乌烟瘴气,上帝心如刀割,于是决定毁灭全人类。“我要将所造的人和走兽……都从地上除灭,因为我造他们后悔了。”(6: 7)老实人逼急了,也会做出过激反应,所以以色列的上帝决定施铁腕,大开杀戒。但是这一鲁莽的决定,在德肖维茨看来,又显示出上帝在法制问题上的青涩:“上帝直接从前后不一且难得执行的惩罚方式,跳到全面毁灭,为后世立法者立下不良的范例。”(50 页)上帝展现的是“肆无忌惮、毫无约束的权力”,他从优柔寡断的立法者一变而成为格杀勿论的暴君。
读到这里,读者或许会觉得这本书是一位法律老师用自己的专业在戏说《创世记》。我自己最初就有这种感觉。戴着法律的眼镜,所见无非都是法律。如果你专业知识多得要溢出来,就会生拉硬拽,非要在宗教书里找出和自己专业对口的话题来。但是慢慢读下去,我发现作者并非想以法律挟持圣经,也不是在法学院课程里,为了制造噱头,非要开上帝几个玩笑。
作者德肖维茨挑选了《创世记》中十段故事,挖掘出其中或明显或隐含的法律意义。论到具体的解释,有些属于比较自然的引申(如该隐杀弟不受惩罚),有些则让人觉得是生硬的附会(比如连坐的概念)。或许有人会觉得作者对古代经籍不够体贴,只会拿现代观念来附会古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者实非现代派,他其实是用犹太古法来解释犹太古书。我们觉得他的阐释法显得专断、任意,但我觉得此法与犹太传统解经中所谓midrash 有关。这种解读不同于我们习见的方式,经常不顾上下文,只将经中的只言片语抽将出来,无限放大,反复铺陈,演绎出与字面义、甚至引申义都毫无关联的意思来。此种读法丝毫不重经文的历史义,根本不求所谓“正解”,解读常常是牵强、迂怪、无厘头的。它所追求的不是揭示隐藏的经义,而是力求释放出经文之中所有稀奇古怪的联想和能量。所以,我们不妨把《法律创世记》看作一位美国法学家运用与现代阐释习惯迥异的犹太解经法对《创世记》所作的以法律为切入点的midrash。
德肖维茨是犹太人,从小就随拉比研读犹太圣经,而且从小就不安分,爱提稀奇古怪、离经叛道的问题。他当律师当了四十年,还在哈佛教人如何做律师,但本民族的经典、童年经验的积淀,最终还是和自己的世俗工作产生交集,擦出火花。书中广引历代犹太解经家的观点,不时引用塔木德中的故事和譬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对于本族的上帝不像基督徒那样畏惧,所以书中遍布对犹太上帝的质疑和揶揄。
作者多次暗示,《创世记》是记录犹太人的上帝自我批评、自我提升的书。作者笔下的这位民族神,于立法毫无经验,在创世之初的混沌黑暗中不断摸索,大错、小错不断。有时执法不公,有时行事专断。这是一位一路走来跌跌撞撞、磕磕碰碰的上帝,但也是知错就改的上帝。在用洪水消灭了全人类之后,上帝痛感自己立法的失误。根据德肖维茨的解释(52-53 页),上帝承诺“我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大地”(8: 21),这等于公开声明要约束自己的毁灭本能,不再肆意胡为。这样,他就由专断的上帝晋升为守法的上帝。也就是在洪水之后,上帝以明确的语言颁布了杀人偿命的法典:“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9: 6)从而避免了从前执法过程中的软弱和轻率。这位改过的上帝、日渐成熟的上帝,到了《创世记》第十八章,又得到一位凡人的指点。
所多玛和蛾摩拉是两座罪孽深重的城市,上帝决定将两城尽数毁灭。他忘记了对挪亚的承诺,又要制造一次小型的“屠城”。这时亚伯拉罕站出来,问如果能在城里找出五十位义人,上帝是否就可以挽救全城人的性命。上帝应允之后,亚伯拉罕如同一个精明的买家,步步紧逼,像砍价一样把人数一路砍到四十五、四十、三十、二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城中能找到十位义人,上帝便收住自己的怒火,赦免全城。作者高度赞扬这场讨价还价,因为亚伯拉罕为了给两城的百姓请命,不惜顶撞、逼迫至高无上的神明,有勇气以人的正义来评判神的正义(18: 25:“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
有了这些铺垫,我们就不难理解作者为什么会说:“犹太教圣经里的上帝不但是位老师,也是个学生。”(52 页)作者又说:“……《创世记》是法律最初发展的起点,所以《创世记》的上帝是发展中的上帝,是一位如同早期的法律制度一般会犯错误且承认错误的上帝,在尝试错误中学习。”(172 页)对于基督徒来说,这样的话自然十分刺耳,这部书绝对是一块绊脚石。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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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把伊甸园交给农夫亚当看管,条件只有一个:不许吃树上的果子,否则后果很严重,“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作者说,这是圣经当中首次立法,惩罚条款写得明明白白,可惜效果并不好。蛇哄骗了女人,女人又把男人拖下水,果子吃了,眼界开了,但奇怪的是,没有人为此送命。亚当和夏娃在眨眼之间,白白得了善恶的知识,懂得了羞耻。上帝虽然震怒,却不曾下杀手。
下面的剧情,大家都耳熟能详:女人受的惩罚是分娩的痛苦,男人受的惩罚是无尽的劳作。然后,夫妇俩被逐出伊甸园,被剥夺了永生的特权。作者提请我们注意,“上帝并未执行他言明在先的惩罚”(25 页),第一家庭的两个成员都安然无恙。如果上帝的禁令是法律的开端,那么这肯定是一个失败的开端。
问题出在哪里呢?作者告诉我们,上帝有两大失误。首先,他执法不力,成了“光会喊打却不动手的父母”(26 页)。这样一来,人们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即使违逆上帝的命令,也可以免于制裁。其次,上帝最先立下的死刑不仅没有执行,而且实际加在亚当和夏娃身上的刑罚,不光针对罪犯本人,还连带着他们的后裔。《创世记》中说,从此以后,所有男人都要以劳作为苦役,所有女人都要因分娩而受苦。这种“连坐”的观念,殃及后世无量数的人类,在作者看来,也是上帝立法不公的确证。
《创世记》的上帝精于创造,却疏于立法。在伊甸园之后,他又遭遇了一系列挫折。第四章中,亚当的长子该隐杀害了弟弟亚伯,耶和华发现这桩谋杀案后,并没有对谋杀犯下重手,而是判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为了不让旁人击杀该隐,耶和华还在这位凶手身上留下记号,并说:“凡杀该隐者,必遭报七倍。”(4: 15)杀人而不偿命,实在没有天理可言。上帝后来好像也意识到自己在执法方面过于软弱、宽仁,于是在下一个故事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到了挪亚的时代,人类世界乌烟瘴气,上帝心如刀割,于是决定毁灭全人类。“我要将所造的人和走兽……都从地上除灭,因为我造他们后悔了。”(6: 7)老实人逼急了,也会做出过激反应,所以以色列的上帝决定施铁腕,大开杀戒。但是这一鲁莽的决定,在德肖维茨看来,又显示出上帝在法制问题上的青涩:“上帝直接从前后不一且难得执行的惩罚方式,跳到全面毁灭,为后世立法者立下不良的范例。”(50 页)上帝展现的是“肆无忌惮、毫无约束的权力”,他从优柔寡断的立法者一变而成为格杀勿论的暴君。
读到这里,读者或许会觉得这本书是一位法律老师用自己的专业在戏说《创世记》。我自己最初就有这种感觉。戴着法律的眼镜,所见无非都是法律。如果你专业知识多得要溢出来,就会生拉硬拽,非要在宗教书里找出和自己专业对口的话题来。但是慢慢读下去,我发现作者并非想以法律挟持圣经,也不是在法学院课程里,为了制造噱头,非要开上帝几个玩笑。
作者德肖维茨挑选了《创世记》中十段故事,挖掘出其中或明显或隐含的法律意义。论到具体的解释,有些属于比较自然的引申(如该隐杀弟不受惩罚),有些则让人觉得是生硬的附会(比如连坐的概念)。或许有人会觉得作者对古代经籍不够体贴,只会拿现代观念来附会古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者实非现代派,他其实是用犹太古法来解释犹太古书。我们觉得他的阐释法显得专断、任意,但我觉得此法与犹太传统解经中所谓midrash 有关。这种解读不同于我们习见的方式,经常不顾上下文,只将经中的只言片语抽将出来,无限放大,反复铺陈,演绎出与字面义、甚至引申义都毫无关联的意思来。此种读法丝毫不重经文的历史义,根本不求所谓“正解”,解读常常是牵强、迂怪、无厘头的。它所追求的不是揭示隐藏的经义,而是力求释放出经文之中所有稀奇古怪的联想和能量。所以,我们不妨把《法律创世记》看作一位美国法学家运用与现代阐释习惯迥异的犹太解经法对《创世记》所作的以法律为切入点的midrash。
德肖维茨是犹太人,从小就随拉比研读犹太圣经,而且从小就不安分,爱提稀奇古怪、离经叛道的问题。他当律师当了四十年,还在哈佛教人如何做律师,但本民族的经典、童年经验的积淀,最终还是和自己的世俗工作产生交集,擦出火花。书中广引历代犹太解经家的观点,不时引用塔木德中的故事和譬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对于本族的上帝不像基督徒那样畏惧,所以书中遍布对犹太上帝的质疑和揶揄。
作者多次暗示,《创世记》是记录犹太人的上帝自我批评、自我提升的书。作者笔下的这位民族神,于立法毫无经验,在创世之初的混沌黑暗中不断摸索,大错、小错不断。有时执法不公,有时行事专断。这是一位一路走来跌跌撞撞、磕磕碰碰的上帝,但也是知错就改的上帝。在用洪水消灭了全人类之后,上帝痛感自己立法的失误。根据德肖维茨的解释(52-53 页),上帝承诺“我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大地”(8: 21),这等于公开声明要约束自己的毁灭本能,不再肆意胡为。这样,他就由专断的上帝晋升为守法的上帝。也就是在洪水之后,上帝以明确的语言颁布了杀人偿命的法典:“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9: 6)从而避免了从前执法过程中的软弱和轻率。这位改过的上帝、日渐成熟的上帝,到了《创世记》第十八章,又得到一位凡人的指点。
所多玛和蛾摩拉是两座罪孽深重的城市,上帝决定将两城尽数毁灭。他忘记了对挪亚的承诺,又要制造一次小型的“屠城”。这时亚伯拉罕站出来,问如果能在城里找出五十位义人,上帝是否就可以挽救全城人的性命。上帝应允之后,亚伯拉罕如同一个精明的买家,步步紧逼,像砍价一样把人数一路砍到四十五、四十、三十、二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城中能找到十位义人,上帝便收住自己的怒火,赦免全城。作者高度赞扬这场讨价还价,因为亚伯拉罕为了给两城的百姓请命,不惜顶撞、逼迫至高无上的神明,有勇气以人的正义来评判神的正义(18: 25:“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
有了这些铺垫,我们就不难理解作者为什么会说:“犹太教圣经里的上帝不但是位老师,也是个学生。”(52 页)作者又说:“……《创世记》是法律最初发展的起点,所以《创世记》的上帝是发展中的上帝,是一位如同早期的法律制度一般会犯错误且承认错误的上帝,在尝试错误中学习。”(172 页)对于基督徒来说,这样的话自然十分刺耳,这部书绝对是一块绊脚石。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