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Please Note: sharer1 does not know personally whatsoever about collapsar, Lee and Zhou, nor have any self-interest whatsoev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volved.)
===
Quote (1): 关心者 on February 11, 2013 at 7:02 pm said:
我的一位朋友长期参加西人教会的聚会。他看了Gongpingma网站后十分感慨。他在电邮中说,CEACT的牧师和涉嫌同工多年来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今面对安省司法厅裁决,牧师和同工继续否认违法—利益冲突问题。这种现象在西人教会中是难以想象的。如果在西人教会,信徒们早就会站出来,要求教会领袖自动辞职,承担责任。有一位著名的外国传教士亚瑟.史密斯在一个世纪前曾指出,中国人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和正直的纯正品性。这个评价,虽然历经百年,还是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是否有勇气把信仰的真理化为实践,这个勇气实在来自于属灵的生命。
关心者
===
Quote (2): 評論者 on February 9, 2013 at 2:47 pm said:
評論者, 对”安省司法厅对中華福音宣道會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的利益冲突(以下簡称利益冲突)的違法確定”的分析如下:
(註: 本人的分析論奌乃全部依據此網站所公開的資訊,証据以及各項文件而寫成的; 如果網站的網主和讀者/會友們有新的/修正的/相關的資訊証据和文件,請不吝提供到網上來.也好讓大家共同討論分享,以逹到”真理愈辨愈明”的目標)
利益冲突事件分二個階段,一個點: (1) 違法確定以前, (2) 違法確定時, (3) 違法確定以後.
(1) 違法確定以前:
(a) 有一些弟兄姊妺們以各種”合情合理合法合義”的方式勸阻牧師不要在”利益冲突”上違法.
(b) 牧師和涉嫌同工们不但不聽勸阻反而極力打壓這些弟兄姊妺們,更欲駆逐這些弟兄姊妺們離開教會.
(c) 李牧師在這段時間”絕對”已經知道利益冲突的問題和後果,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属於所謂的明知故犯?
(d) 但是李牧師為了金錢與權力上的利益,抹着良心,極力掩飾,欺騙和打壓.
(2) 違法確定時, 安省司法厅開出二個條件:
(a) 李牧師的主席職位(權)和薪水(錢),只能擇一.
(b) 教會必須修改教會章程.
(3) 違法確定以後:
(a) 李牧師選擇拿薪水(錢),因為錢比權更實用更重要. 何況權(主席的權)可以慢慢地再拿回來,不是嗎?
(註: 李牧師已經長年握有牧師和主席的雙重大權了, 是不是? 目前這主席的位置只要是被忠心於李牧師的人而不是被忠心為主的基督徒取代,這主席的權勢不是還在李牧師的掌控之中嗎?)
(b) 現在主席職位仍舊空在那裏. 李牧師有沒有弄權,只有同工们和一小撮人最清楚. 崔振卫的公開信裏當然看得到李牧師的影子. 這公開信眞的主筆人是不是李牧師?
(c) 教會章程的修改,做到了什么地步? 從法律的精神來看是不是真正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 有沒有向會眾清清楚楚公開坦誠地報告來龍去脈,以示真心的愛神愛人和真心的認錯悔改?
(d) 利益冲突事件(金權腐敗)是件極大的事,可以矇混過關嗎? 李牧師不是呼籲大家走顺服神的路嗎? 是不是應該先從李牧師自己做起?
(4) 結論:
(a) ★ 違法確定以前,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所犯的”利益冲突”的違法是永遠抹不了,拿不掉的.
(b) ★★ 就是為了這個長期的利益冲突的違法,一些瞭解真相實情的弟兄姊妺們才要求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公開向神向人認罪和悔改的.
(c) ★★ 希望中華福音宣道會的會眾們(尤其會友們)能够明白為什么這些瞭解真相實情的弟兄姊妺們會這様的,不妥協不退縮不放棄的原因.
(d) ★★★ 崔振卫的公開信,避重就輕,一點都不談核心的問題: 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的”利益冲突”和”对利益冲突的認罪悔改.”
(e) ★★★ 這些弟兄姊妺們堅持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必須”先認罪悔改.” 他們都是可敬可佩的基督徒,為我們的主為我們的神行公義.
(f) ★★★ 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公開”認罪悔改後,”中華福音宣道會就能够繼續往前走”顺服神”的道路了.
(註: 本文中”弟兄姊妺們”的称呼,可以是單數,也可以是複數)
===
Quote (3): 評論者 on February 16, 2013 at 2:40 pm said:
★★★ 教会领袖们的靈命光景和操行是不可妥協的. 絆倒教会领袖们的極端事情有二: 金權腐敗和男女関係.
(1) 有一位牧師(眞情實事)在男女關係上有長期敗壞的行為,知道真相的弟兄姊妺們,就不再稱呼他為”牧師”而稱呼他為”先生”了. 這位先生的表面工夫做得沒人看得出來.
可不像李牧師利令智昏,權錢交易,打壓欺騙,本事也太低級太愚拙才出事的?
(2) 中華福音宣道會的李牧師在利益冲突上,有長期金權敗壞的行為. 以前一位牧師為例,是不是應該稱呼李牧師為李先生,中華福音宣道會會友們攷慮攷慮吧?
●●● 評論者的建議: 本人在此就稱呼李牧師為”李牧師/李先生”吧?
★★★ 崔振卫的公開信中指”… 故我们在自己制定的规章(bylaw)中添加说明就足以澄清,因此OPGT在接纳我们添加说明的规章后,明确说明他们“will not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既已结案 …”
★★★ 評論者 on February 9, 2013 at 2:47 pm said (分析):
違法確定時, 安省司法厅開出二個條件:
(a) 李牧師的主席職位(權)和薪水(錢),只能擇一.
(b) 教會必須修改教會章程.
●●● 評論者的看法/建議:
(1) 請李牧師/李先生把安省司法厅發給教會以及教會回司法厅的正式公文公布出來.
如果李牧師/李先生”不肯公布的話,本人建議:
● 當事人(Complainant)直接向安省司法厅申請獲取相關文件或以陽光法案為依据申請獲取相關文件.
(2) “我们在自己制定的规章(bylaw)中添加说明就足以澄清”
● 請出示教會新/舊的會章和安省司法厅回應教會新章程的正式公文作為憑据.
(3) “OPGT在接纳我们添加说明的规章后.明确说明他们“will not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 既已结案 …”
● 如果中華福音宣道會沒有清清楚楚完完全全滿足安省司法厅的條件,”是不可能结案的.” 那麼”既已结案”的說法是從何而來的呢?
● 請出示安省司法厅給教會的正式公文作為”既已结案” 的憑据.
● 如果中華福音宣道會沒有清清楚楚完完全全滿足安省司法厅的條件,”安省司法厅將會繼續对中華福音宣道會追究(will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
(4) 安省司法厅在發給教會的相関的公文信件中對主席職位什么時候補選完成,一定有時間性的規定. 現今主席職位仍舊空在那裏,是不是違反安省司法厅的命令? 是不是要開會友大會補選? 是不是要正大光明一切透明的經過會友大會的提名,表決? 李牧師/李先生可別再知法玩法打壓欺騙選出李牧師/李先生的替身? 安省司法厅再來一次調查可就不好玩了.
● 建議為神行公義的弟兄姊妹們記錄下所有違法事實將來再向安省司法厅報告並請求調查.
(5) 教會章程的修改,做到了什么地步? 從法律的精神和實質來看是不是真正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 是由一小撮人暗地裏偷偷摸摸地搞弄手腳?
● 如果不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只要有相關人員再告, 安省司法厅一定會繼續調查,而且會更嚴厲的查辦.
(6) 公開信中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自己宣告說”既已结案.”
● 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是否在安省司法厅不知詳情下,故意對會衆掩蓋欺騸並且玩弄法律而宣告“已结案?”
● 請公布與安省司法厅往來的所有相關公文信件以証明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沒有對會衆掩蓋欺騸/玩弄法律.
●●● 請中華福音宣道會會友們注意: 安省司法厅的有關利益冲突違法的確定信件中●●●從未說”已结案.”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Quote (1): 关心者 on February 11, 2013 at 7:02 pm said:
我的一位朋友长期参加西人教会的聚会。他看了Gongpingma网站后十分感慨。他在电邮中说,CEACT的牧师和涉嫌同工多年来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今面对安省司法厅裁决,牧师和同工继续否认违法—利益冲突问题。这种现象在西人教会中是难以想象的。如果在西人教会,信徒们早就会站出来,要求教会领袖自动辞职,承担责任。有一位著名的外国传教士亚瑟.史密斯在一个世纪前曾指出,中国人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和正直的纯正品性。这个评价,虽然历经百年,还是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是否有勇气把信仰的真理化为实践,这个勇气实在来自于属灵的生命。
关心者
===
Quote (2): 評論者 on February 9, 2013 at 2:47 pm said:
評論者, 对”安省司法厅对中華福音宣道會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的利益冲突(以下簡称利益冲突)的違法確定”的分析如下:
(註: 本人的分析論奌乃全部依據此網站所公開的資訊,証据以及各項文件而寫成的; 如果網站的網主和讀者/會友們有新的/修正的/相關的資訊証据和文件,請不吝提供到網上來.也好讓大家共同討論分享,以逹到”真理愈辨愈明”的目標)
利益冲突事件分二個階段,一個點: (1) 違法確定以前, (2) 違法確定時, (3) 違法確定以後.
(1) 違法確定以前:
(a) 有一些弟兄姊妺們以各種”合情合理合法合義”的方式勸阻牧師不要在”利益冲突”上違法.
(b) 牧師和涉嫌同工们不但不聽勸阻反而極力打壓這些弟兄姊妺們,更欲駆逐這些弟兄姊妺們離開教會.
(c) 李牧師在這段時間”絕對”已經知道利益冲突的問題和後果,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属於所謂的明知故犯?
(d) 但是李牧師為了金錢與權力上的利益,抹着良心,極力掩飾,欺騙和打壓.
(2) 違法確定時, 安省司法厅開出二個條件:
(a) 李牧師的主席職位(權)和薪水(錢),只能擇一.
(b) 教會必須修改教會章程.
(3) 違法確定以後:
(a) 李牧師選擇拿薪水(錢),因為錢比權更實用更重要. 何況權(主席的權)可以慢慢地再拿回來,不是嗎?
(註: 李牧師已經長年握有牧師和主席的雙重大權了, 是不是? 目前這主席的位置只要是被忠心於李牧師的人而不是被忠心為主的基督徒取代,這主席的權勢不是還在李牧師的掌控之中嗎?)
(b) 現在主席職位仍舊空在那裏. 李牧師有沒有弄權,只有同工们和一小撮人最清楚. 崔振卫的公開信裏當然看得到李牧師的影子. 這公開信眞的主筆人是不是李牧師?
(c) 教會章程的修改,做到了什么地步? 從法律的精神來看是不是真正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 有沒有向會眾清清楚楚公開坦誠地報告來龍去脈,以示真心的愛神愛人和真心的認錯悔改?
(d) 利益冲突事件(金權腐敗)是件極大的事,可以矇混過關嗎? 李牧師不是呼籲大家走顺服神的路嗎? 是不是應該先從李牧師自己做起?
(4) 結論:
(a) ★ 違法確定以前,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所犯的”利益冲突”的違法是永遠抹不了,拿不掉的.
(b) ★★ 就是為了這個長期的利益冲突的違法,一些瞭解真相實情的弟兄姊妺們才要求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公開向神向人認罪和悔改的.
(c) ★★ 希望中華福音宣道會的會眾們(尤其會友們)能够明白為什么這些瞭解真相實情的弟兄姊妺們會這様的,不妥協不退縮不放棄的原因.
(d) ★★★ 崔振卫的公開信,避重就輕,一點都不談核心的問題: 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的”利益冲突”和”对利益冲突的認罪悔改.”
(e) ★★★ 這些弟兄姊妺們堅持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必須”先認罪悔改.” 他們都是可敬可佩的基督徒,為我們的主為我們的神行公義.
(f) ★★★ 李牧師和涉嫌同工们公開”認罪悔改後,”中華福音宣道會就能够繼續往前走”顺服神”的道路了.
(註: 本文中”弟兄姊妺們”的称呼,可以是單數,也可以是複數)
===
Quote (3): 評論者 on February 16, 2013 at 2:40 pm said:
★★★ 教会领袖们的靈命光景和操行是不可妥協的. 絆倒教会领袖们的極端事情有二: 金權腐敗和男女関係.
(1) 有一位牧師(眞情實事)在男女關係上有長期敗壞的行為,知道真相的弟兄姊妺們,就不再稱呼他為”牧師”而稱呼他為”先生”了. 這位先生的表面工夫做得沒人看得出來.
可不像李牧師利令智昏,權錢交易,打壓欺騙,本事也太低級太愚拙才出事的?
(2) 中華福音宣道會的李牧師在利益冲突上,有長期金權敗壞的行為. 以前一位牧師為例,是不是應該稱呼李牧師為李先生,中華福音宣道會會友們攷慮攷慮吧?
●●● 評論者的建議: 本人在此就稱呼李牧師為”李牧師/李先生”吧?
★★★ 崔振卫的公開信中指”… 故我们在自己制定的规章(bylaw)中添加说明就足以澄清,因此OPGT在接纳我们添加说明的规章后,明确说明他们“will not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既已结案 …”
★★★ 評論者 on February 9, 2013 at 2:47 pm said (分析):
違法確定時, 安省司法厅開出二個條件:
(a) 李牧師的主席職位(權)和薪水(錢),只能擇一.
(b) 教會必須修改教會章程.
●●● 評論者的看法/建議:
(1) 請李牧師/李先生把安省司法厅發給教會以及教會回司法厅的正式公文公布出來.
如果李牧師/李先生”不肯公布的話,本人建議:
● 當事人(Complainant)直接向安省司法厅申請獲取相關文件或以陽光法案為依据申請獲取相關文件.
(2) “我们在自己制定的规章(bylaw)中添加说明就足以澄清”
● 請出示教會新/舊的會章和安省司法厅回應教會新章程的正式公文作為憑据.
(3) “OPGT在接纳我们添加说明的规章后.明确说明他们“will not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 既已结案 …”
● 如果中華福音宣道會沒有清清楚楚完完全全滿足安省司法厅的條件,”是不可能结案的.” 那麼”既已结案”的說法是從何而來的呢?
● 請出示安省司法厅給教會的正式公文作為”既已结案” 的憑据.
● 如果中華福音宣道會沒有清清楚楚完完全全滿足安省司法厅的條件,”安省司法厅將會繼續对中華福音宣道會追究(will be taking further action).
(4) 安省司法厅在發給教會的相関的公文信件中對主席職位什么時候補選完成,一定有時間性的規定. 現今主席職位仍舊空在那裏,是不是違反安省司法厅的命令? 是不是要開會友大會補選? 是不是要正大光明一切透明的經過會友大會的提名,表決? 李牧師/李先生可別再知法玩法打壓欺騙選出李牧師/李先生的替身? 安省司法厅再來一次調查可就不好玩了.
● 建議為神行公義的弟兄姊妹們記錄下所有違法事實將來再向安省司法厅報告並請求調查.
(5) 教會章程的修改,做到了什么地步? 從法律的精神和實質來看是不是真正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 是由一小撮人暗地裏偷偷摸摸地搞弄手腳?
● 如果不合乎安省司法厅的要求,只要有相關人員再告, 安省司法厅一定會繼續調查,而且會更嚴厲的查辦.
(6) 公開信中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自己宣告說”既已结案.”
● 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是否在安省司法厅不知詳情下,故意對會衆掩蓋欺騸並且玩弄法律而宣告“已结案?”
● 請公布與安省司法厅往來的所有相關公文信件以証明李牧師/李先生和涉嫌同工们沒有對會衆掩蓋欺騸/玩弄法律.
●●● 請中華福音宣道會會友們注意: 安省司法厅的有關利益冲突違法的確定信件中●●●從未說”已结案.”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