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刚出台就引起哗然 饭店禁带酒水行规可能被迫修改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30日03:17 中国青年报
本报最新消息,迫于舆论压力,刚刚出台就引得业内外一片哗然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修改。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范》,是中国消费行业第一个全国性行规,4月份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其中,第29条明确规定,“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规范》一出,舆论大哗。声讨者众,支持者也不乏其人。归纳起来,如下3种观点最为典型:
支持者: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作为与消费者进行自主交易的一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同样也有自主决定提供什么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向消费者提出一定的要求。
反对者:拒绝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这种强买强卖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24条相抵触。
中立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确实不宜成为饭店业的“行规”,因为行业规范重在自律,强调对业内成员的约束。但具体到某一家饭店,它应该“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国际惯例还是“强盗逻辑”
旅游饭店业协会副秘书长许京生对媒体称,规定“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主要基于如下理由:符合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旅游饭店行业综合成本较大,以及饭店要对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等等。
更有相关人士称,没有明文禁止即为法。《消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酒店不能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禁带酒水”就是合法的。
该人士称,众所周知,麦当劳、肯德基等国际知名连锁餐厅就不允许顾客将食品饮料带入。“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要约”,即酒店向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只要事先约定,并让消费者在点餐前“知情”即可。
对于“禁带酒水合法”的解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江晓阳律师将之斥为“强盗逻辑”。
“《消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呀,那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是也合法呢?”江晓阳认为,此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即经营者单方面出示而不是经由双方约定。而此规范是用来行业自律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仅对协会会员具有约束力,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卫生安全问题,江晓阳认为,以目前的科技水平,从鉴定到分清责任,非常容易。“这不应该是一个行业协会出台限制消费者行为条款的理由”。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同样认为,协会的理由经不起推敲。“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并没有加入什么国际条款,也就没有义务去遵循所谓的国际惯例”。
王主任指出:“相比麦当劳、肯德基在价格上的平民化、合理化,长期以来国内消费者与饭店因为酒水发生矛盾的根本问题,就在于酒水的高额利润。因此,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由,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对国际惯例一种曲解。”
他说,行业组织的职能就在于自律、服务。其服务对象是会员单位,不能对非会员提供服务,更无权去约束、限制非会员单位。
王主任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规范,总体趋势是正确的。“但千万不要变味、转向。不要把自律的规范变成制造‘价格联盟’”。
消费者该否考虑酒店利益
对此《规范》,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管理系唐教授又有不同的解释。在唐教授眼中,“禁止自带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责难和处罚,与消费者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执法者有意无意间“偏袒”弱者有一定关系。对于目前亏损严重的国内饭店行业,“禁带酒水”也是不得已的应急之举。
唐教授透露,从1998年开始,整个国内星级酒店业已经步入微利时代。相比国际酒店,在数量上占到70%至80%份额的国内酒店业利润只占20%至30%。在餐饮、酒店行业,酒水的利润相当大,在总体利润下滑的情况下,“禁带酒水”是一根救命稻草。
的确,酒店是企业,需要计较成本和收益。通过酒水来赚钱,无可厚非,但其利润空间应该控制在多大,这就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
一位在餐饮业工作过的人士透露,国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一般在10%左右。而现在我国的酒楼、饭店里,酒水的价格则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酒水的如此暴利,足以成为消费者拒绝的理由。
“如果酒水价格合理、品种齐全,酒店‘禁带酒水’也是可以接受的。”笔者在街头进行了一个随机采访,许多消费者表示,只要酒水价格合理,他们也愿意选择店家提供的酒水。
中国酒店业不适合“一刀切”
唐教授认为,国际饭店业推行的国际惯例有其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市场环境,即长期以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行业规范、透明合理的价格体系以及已经确立的消费者市场划分。而国内酒店行业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唐教授说,规范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处在城市中心、档次较高的星级酒店,排除经营者具有市场垄断(优势或支配)地位的可能,如果其能够提供顾客需要的各种服务项目,则“禁止自带酒水”可以被允许;对于那些处在边远地区、档次较低、不能满足各种硬性要求也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卫生质量的酒店,此规定则不太合适。
对于争论中的“酒水暴利”问题,唐教授认为,短期来讲,应该由管理部门来加强监督管理,或者由物价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长远看,酒店经营者应本着公平、透明与自愿的交易原则,淡化买卖双方分歧,让市场竞争来调控价格,才能够达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赢的局面。实习生李琴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30日03:17 中国青年报
本报最新消息,迫于舆论压力,刚刚出台就引得业内外一片哗然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修改。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范》,是中国消费行业第一个全国性行规,4月份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其中,第29条明确规定,“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规范》一出,舆论大哗。声讨者众,支持者也不乏其人。归纳起来,如下3种观点最为典型:
支持者: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作为与消费者进行自主交易的一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同样也有自主决定提供什么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向消费者提出一定的要求。
反对者:拒绝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这种强买强卖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24条相抵触。
中立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确实不宜成为饭店业的“行规”,因为行业规范重在自律,强调对业内成员的约束。但具体到某一家饭店,它应该“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国际惯例还是“强盗逻辑”
旅游饭店业协会副秘书长许京生对媒体称,规定“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主要基于如下理由:符合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旅游饭店行业综合成本较大,以及饭店要对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等等。
更有相关人士称,没有明文禁止即为法。《消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酒店不能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禁带酒水”就是合法的。
该人士称,众所周知,麦当劳、肯德基等国际知名连锁餐厅就不允许顾客将食品饮料带入。“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要约”,即酒店向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只要事先约定,并让消费者在点餐前“知情”即可。
对于“禁带酒水合法”的解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江晓阳律师将之斥为“强盗逻辑”。
“《消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呀,那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是也合法呢?”江晓阳认为,此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即经营者单方面出示而不是经由双方约定。而此规范是用来行业自律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仅对协会会员具有约束力,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卫生安全问题,江晓阳认为,以目前的科技水平,从鉴定到分清责任,非常容易。“这不应该是一个行业协会出台限制消费者行为条款的理由”。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同样认为,协会的理由经不起推敲。“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并没有加入什么国际条款,也就没有义务去遵循所谓的国际惯例”。
王主任指出:“相比麦当劳、肯德基在价格上的平民化、合理化,长期以来国内消费者与饭店因为酒水发生矛盾的根本问题,就在于酒水的高额利润。因此,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由,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对国际惯例一种曲解。”
他说,行业组织的职能就在于自律、服务。其服务对象是会员单位,不能对非会员提供服务,更无权去约束、限制非会员单位。
王主任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规范,总体趋势是正确的。“但千万不要变味、转向。不要把自律的规范变成制造‘价格联盟’”。
消费者该否考虑酒店利益
对此《规范》,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管理系唐教授又有不同的解释。在唐教授眼中,“禁止自带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责难和处罚,与消费者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执法者有意无意间“偏袒”弱者有一定关系。对于目前亏损严重的国内饭店行业,“禁带酒水”也是不得已的应急之举。
唐教授透露,从1998年开始,整个国内星级酒店业已经步入微利时代。相比国际酒店,在数量上占到70%至80%份额的国内酒店业利润只占20%至30%。在餐饮、酒店行业,酒水的利润相当大,在总体利润下滑的情况下,“禁带酒水”是一根救命稻草。
的确,酒店是企业,需要计较成本和收益。通过酒水来赚钱,无可厚非,但其利润空间应该控制在多大,这就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
一位在餐饮业工作过的人士透露,国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一般在10%左右。而现在我国的酒楼、饭店里,酒水的价格则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酒水的如此暴利,足以成为消费者拒绝的理由。
“如果酒水价格合理、品种齐全,酒店‘禁带酒水’也是可以接受的。”笔者在街头进行了一个随机采访,许多消费者表示,只要酒水价格合理,他们也愿意选择店家提供的酒水。
中国酒店业不适合“一刀切”
唐教授认为,国际饭店业推行的国际惯例有其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市场环境,即长期以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行业规范、透明合理的价格体系以及已经确立的消费者市场划分。而国内酒店行业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唐教授说,规范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处在城市中心、档次较高的星级酒店,排除经营者具有市场垄断(优势或支配)地位的可能,如果其能够提供顾客需要的各种服务项目,则“禁止自带酒水”可以被允许;对于那些处在边远地区、档次较低、不能满足各种硬性要求也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卫生质量的酒店,此规定则不太合适。
对于争论中的“酒水暴利”问题,唐教授认为,短期来讲,应该由管理部门来加强监督管理,或者由物价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长远看,酒店经营者应本着公平、透明与自愿的交易原则,淡化买卖双方分歧,让市场竞争来调控价格,才能够达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赢的局面。实习生李琴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