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邮电局门口用假币行骗被识破 一骗子被围殴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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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4日16:57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大洋网讯昨天(4.23)下午,一个骗子在坂田邮电局门口用假币行骗时被识破,引起群众围殴,结果命丧乱拳之下。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接到报料后赶到坂田邮电局时,现场已由警方清理,门口留下一摊冲洗后的血迹。
“这伙骗子经常在这里行骗。”据拨打110报警的目击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一个年轻女子在邮电局寄钱,这个骗子急忙走过去,故意将一叠钱掉在该女子面前,然后故伎重施,把年轻女子拉到一边,低语几句,表示这钱只有两人看见,愿与该女子平分。但该女子识破他的伎俩没有上当。“过了一会儿女孩到附近的酒店中找来男友和五六名男青年。”骗子见势不妙想溜走,但被一人揪住,几个人还表示要把骗子送到派出所。
据晶报报道,骗子此时不停挣扎,突然打开自己的提包,拿出一把匕首,这时包内还掉出三叠厚厚的“钞票”。一个市民捡起一看,每叠除了正面和反面是假币之外,里面都是草纸。
“打!就是这个骗子经常在这里行骗。”有人大喊一声,几个年轻人率先冲了上去,夺下骗子的匕首,这时又有几名壮汉挽袖加入。骗子边挡边躲,不一会儿到了邮电局外面,这时闻讯而来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也上前拳打脚踢。
几分钟骗子就被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围殴的人一看都散了。“我看他不动,赶快打120和110。”120来后发现骗子已死了。
当天下午,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被打死的男子确实是经常在这里行骗的一个团伙中的成员,这些人平时经常联手作案。
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此事。部分围观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围殴骗子的行为是“鲁莽”的,即使骗子真的在行骗,也应该扭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
罗湖区法院刑庭庭长凌志光:
在此起事件中,当诈骗犯被人识破骗术,掏出匕首威胁他人时,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对此,法律规定有无限防卫权。但并非说可以把骗子打死,如果歹徒已被制服,受害人还继续殴打,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已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到实施人基于义愤的前提,量刑时一般要酌情减轻处理。(刘俊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行为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记者王志明实习生吴礼晖)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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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昨天(4.23)下午,一个骗子在坂田邮电局门口用假币行骗时被识破,引起群众围殴,结果命丧乱拳之下。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接到报料后赶到坂田邮电局时,现场已由警方清理,门口留下一摊冲洗后的血迹。
“这伙骗子经常在这里行骗。”据拨打110报警的目击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一个年轻女子在邮电局寄钱,这个骗子急忙走过去,故意将一叠钱掉在该女子面前,然后故伎重施,把年轻女子拉到一边,低语几句,表示这钱只有两人看见,愿与该女子平分。但该女子识破他的伎俩没有上当。“过了一会儿女孩到附近的酒店中找来男友和五六名男青年。”骗子见势不妙想溜走,但被一人揪住,几个人还表示要把骗子送到派出所。
据晶报报道,骗子此时不停挣扎,突然打开自己的提包,拿出一把匕首,这时包内还掉出三叠厚厚的“钞票”。一个市民捡起一看,每叠除了正面和反面是假币之外,里面都是草纸。
“打!就是这个骗子经常在这里行骗。”有人大喊一声,几个年轻人率先冲了上去,夺下骗子的匕首,这时又有几名壮汉挽袖加入。骗子边挡边躲,不一会儿到了邮电局外面,这时闻讯而来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也上前拳打脚踢。
几分钟骗子就被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围殴的人一看都散了。“我看他不动,赶快打120和110。”120来后发现骗子已死了。
当天下午,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被打死的男子确实是经常在这里行骗的一个团伙中的成员,这些人平时经常联手作案。
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此事。部分围观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围殴骗子的行为是“鲁莽”的,即使骗子真的在行骗,也应该扭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
罗湖区法院刑庭庭长凌志光:
在此起事件中,当诈骗犯被人识破骗术,掏出匕首威胁他人时,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对此,法律规定有无限防卫权。但并非说可以把骗子打死,如果歹徒已被制服,受害人还继续殴打,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已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到实施人基于义愤的前提,量刑时一般要酌情减轻处理。(刘俊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行为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记者王志明实习生吴礼晖)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