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通过加拿大的中介来这边工作的contractor,他的employer算是加拿大的公司,因为我们打算担保父母移民就应该一直在加拿大报税吧,所以还是加拿大resident(可行吗)?在美国,我们应该算是non- resident(不够183天)? 要是non-resident的话,我看到好像银行的interest of deposit也不用交税,不知道理解对不对。那我们还用在美国报2007年的税吗?
在加拿大我们是不是就只能用那个oversee tax credit抵税? 这个oversee tax credit 规定length of work more than 6 months,我不清楚到底可以在2007中claim还是要等到2008才能claim,因为2007年8月中到12月还不够半年?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当时中介给了$750的relocation expenses,很少,第一个月老公是租车去上班的,不知道可不可以claim呢?
谢谢了:)
在加拿大我们是不是就只能用那个oversee tax credit抵税? 这个oversee tax credit 规定length of work more than 6 months,我不清楚到底可以在2007中claim还是要等到2008才能claim,因为2007年8月中到12月还不够半年?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当时中介给了$750的relocation expenses,很少,第一个月老公是租车去上班的,不知道可不可以claim呢?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