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印发)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印发)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