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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周全吧?

Separated spouse

(7)If, immediately before his or her death, the deceased worker was required to make support or maintenance payments under a separation agreement or judicial order to a person who had been his or her spouse, the person is entitled to benefits under this section as a spouse.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 separation agreement or judicial order, the Board may pay benefits under this section to a person who had been a spouse of the deceased worker as if he or she were a spouse if the person was dependent on the worker at the time of the worker’s death. 1997, c. 16, Sched. A, s. 48 (7); 1999, c. 6, s. 67 (15); 2005, c. 5, s. 7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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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佳缘 / 情爱悠悠 / 路谣, 我感觉你处理安钢事件的方向有点偏, 只有在确定他们事实婚姻不成立的前提下(商婚或骗婚), 你才能给安的儿子更多的赔偿. 如果撇开他们的关系不管, 这案子你很难赢的.
    • 我建议上书移民部, 要求他们调查这件事. 如果事实婚姻不成立, 这件事就很容易解决了.
      • 给真结婚的人们留条路吧.
        • 只有把假结婚的路给堵死了, 真结婚的路才能畅通呀
          • 问题是谁分得清真的假的,到时候只能一刀切.
          • 不是这样的,假结婚的人永远比真结婚的人准备充足。。。
    • 法盲
      • 把你的理由说清楚
        • 保险赔偿纠纷跟移民案子两回事,而且是两个部门管。
          • 虽然是两个部门, 但是相互关连的. 就像HIT AND RUN的案子, 如果警察能确定肇事者, 你就很容易在 SMALL CLAIM COURT 上打赢, 而且对方的保险公司才会有那个人的纪录.
            • “商婚”“骗婚”之词不具备法律效应, 只是移民部拒绝的一个托词(理由), 和你的例子没有可比性。
        • 你真是个法盲阿。 即使“商婚”“骗婚”只是对移民部审理是否可以批注女方团聚来有影响, 不就是说他们的婚姻不合法, 他们的婚姻在其他法律场合还是合法的。即使“骗婚”也得正式离婚才可以解除法律关系!
          • 即使女方没有到加团聚, 保险还是应该给配偶(女方), 小孩(中国)
          • 我感觉不是这样, 现在移民部就在重新考虑高山的身份问题, 那些通过欺骗手段得到身份的人,移民部可以撤销其身份.
            • 可以撤销女方的移民身份, 但是你不可以说他们的婚姻不合法。 即使女方回到中国, 保险还是应该给配偶(女方), 就象小孩(中国)可以得到部分一样。
              • 加方没有权利说中国的结婚证是非法的, 除非是假结婚证件。
                • 不知道对已经在加拿大骗婚和商婚的人将来入籍有没有影响?
                  • 异想天开
                    • 吃了炸药了,一副吵架并且冷嘲热讽的样子。
                      • hehe,你自己看看谁的帖子在吃炸药?谁一副吵架骂街的架势?冷嘲热讽倒是真的,嘲笑讽刺的的是不懂法也不想去懂法,却声称要替别人伸张正义的人。直到漫画本来是干什么的?
            • 不是你感觉如何就如何的,你举的例子都是无关的。你明白一个道理:移民局不是法官。不能移民,不等于就不是法定配偶。安的儿子现在是不能移民了,但不等于他在加拿大的权利没有。
            • 不是移民的人,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权利。他儿子也一样没有身份,难道他就没有赔偿权利了吗?移民局不承认,不等于民事法律不承认。所以人家律师没工夫管那个女人的移民身份,只用强调孩子的权力就足够了。
            • 由于男方已经不在了, 想证明商婚”“骗婚”简直比登天还难, 你以为移民局会花纳税人大把大把的钱去证明非常不确定的事?
        • 一般移民部不会遣返商婚或者骗婚的人。我不知道会父母团聚和探亲有没有影响。但是会对他们下一次和没有身份的人结婚团聚有很大影响。我看这位张女士将来的方向是有身份的人,所以就算打这个身份的官司,对她的将来结婚影响不会有的。
          • 如果不能证实他们不是事实婚姻, 她是第一继承人, 她该拿钱, 这官司有什么好打的呀
            • 他们好像还没说是和张打官司,说要和张从法律角度达成协议,然后分保险的benifit.张不愿意和安家的代言人联络,那只能请律师咯。
              • 本来他们就找错人了。保险纠纷,不是找另外一方,而是找保险公司要。人家拒绝是正当要求。
          • "一般移民部不会遣返商婚或者骗婚的人"??别逗了。
            • 暂时没听说,好像有很多商婚的,现在在加拿大没回去呢。请多举实际例子。拜托拜托,以后请别一句话说半句,说一半,留一半地卖关子。
              • 没听说不代表没有。你知道有几个移民局<<认定>>了是“商婚/骗婚”的人?拜托举点实际例子,移民局说了“你们虽然敢商婚,我们不管你"的。没有经过他们认定,私底下叫得再怎么有理由的,也没用。
              • 如果真是FRAUD MARRIAGE,还是有可能DEPORTED ( #3538989@0)
    • 赢的可能性 = 0.00: 1. 一起住过三个月. 2. 为什么分居? easy , e.g. 安经常不在家...
    • 他们在中国结婚,得能在中国开出婚姻无效的证明才能取消张妻子的名分吧?加拿大最多只能因为申请移民身份是作假,取消她的移民身份,无权判定婚姻无效。问题是他们的婚姻从法律将应该是真实的。
      • 但可以从遗弃安的角度上剥夺张的继承权. 上书移民部是下下策,但对张是个威慑, 这样张方容易改变她的强硬态度. 而且要是能在法庭上证实她遗弃安或假结婚, 她一分钱也拿不到.
        • "遗弃安的角度上剥夺张的继承权"??法律上可没这条。你想威吓也得有点根据好不好。你们都威胁她好久了,有用吗?那是因为你们压根就没找人家的弱点。还认为强调假结婚有用呢,上面的解释都白讲了。
          • Where is the 弱点?
            • 我又不了解真实情况,如何知道弱点?我也不关心。要保险费,要找保险公司,不是找那个女的闹,明白?即便错,也错在保险公司分错了。就像单位分房子,你要找单位要,而不是找那个不该分房子的人。
              • 谁说的, 保险公司也得听法院的裁决.
          • 招呼都不打就跑了,还不算遗弃呀, 你不能总把善良的老百姓当傻子吧.
            • 摆脱来点法律精神好不好,哪条法律写着呢?都跟你说了很多次了,私底下你称作啥罪名都无所谓,可没有法律依据,上不了台面,没用。也没人问你什么叫“遗弃”,而是问你见过哪条法律规定支持你的观点没有?
            • #3538989@0这里说的几个例子都是来了之后立即或在短时间内abandon marriage,但只有一个法院判婚姻无效,其他顶多是inadmissible or deported
              • here is the law.
                Definition of “spouse”

                103.1 The definition of “spouse” in subsection 1 (1) of the pre-1997 Act shall be deemed to be repealed and the following substituted:

                “spouse” means either of two persons who, at the time of death of the one who was the worker, were cohabiting and,

                (a) were married to each other, or

                (b) were living together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outside marriage and,

                (i) had cohabited for at least one year,

                (ii) were together the parents of a child, or

                (iii) had together entered into a cohabitation agreement under section 53 of the Family Law Act. 2005, c. 5, s. 73 (28).
                • 只要证实出事的时候他们已分居, 张就不能按配偶的名义得到保险赔偿.
                • so what?这跟你说的“遗弃”没关系,也跟你说的“遗弃安的角度上剥夺张的继承权”也没关系。
                • 这个就是安的保险吗?那他们第一条就不满足了,因为没有COHABITING,代理人应该提醒律师这一条.
    • 他们无法也没有证据确定婚姻的无效。所以张能拿得一定能拿到。现在他们就是找个律师添个表,拿到儿子能拿到的。实际上从头到底和张无关。他们最多想张能够把配偶的部分吐出来点。这个只能协商,官司都没得打。这个官司纯粹炒作。要打,对象也是保险局。
      • 只要证实出事的时候他们已分居, 张就不能按配偶的名义得到保险赔偿.
        • 这也是向保险局举证,和张有什么官司可打?
          • 好象是不应该找张协商什么,照这规定,她不算SPOUSE,倒是追思会还把她弄出来弄错了,给她增加SPOUSE的份量了.
            • 我也这样觉得。一开始这帮人的方向就错了。
              • hehe,你比律师还聪明,厉害厉害!
        • 你没看周全吧?
          Separated spouse

          (7)If, immediately before his or her death, the deceased worker was required to make support or maintenance payments under a separation agreement or judicial order to a person who had been his or her spouse, the person is entitled to benefits under this section as a spouse.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 separation agreement or judicial order, the Board may pay benefits under this section to a person who had been a spouse of the deceased worker as if he or she were a spouse if the person was dependent on the worker at the time of the worker’s death. 1997, c. 16, Sched. A, s. 48 (7); 1999, c. 6, s. 67 (15); 2005, c. 5, s. 7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