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身份,如TN或F1或H1B或L1或E1/E2在美国。丈夫是TD或什么的。但丈夫在加拿大有B2B的contract,这个自己B的客户可以是加拿大来,也可以从美国来,远程工作(work-at-home)。
这个自己加拿大Business的contract的收入转到在美国个人头上不需要报美国的税。实践上也不需要报加拿大的税,因为可以通过巴哈马什么的空壳公司将利润转出加拿大再到自己头上。这种做法对有绿卡或美国籍的人来加拿大是行不通,因为美国没有非税务居民之说。我的理解:无论到天涯海角,收入都要报美国的税。
如果我的理解是错的,我也会去搞个绿卡玩玩。的确省很多事。不过移民律师告诉我还是别打这个主意了。30%几-40%几的税,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干什么不好。
这个自己加拿大Business的contract的收入转到在美国个人头上不需要报美国的税。实践上也不需要报加拿大的税,因为可以通过巴哈马什么的空壳公司将利润转出加拿大再到自己头上。这种做法对有绿卡或美国籍的人来加拿大是行不通,因为美国没有非税务居民之说。我的理解:无论到天涯海角,收入都要报美国的税。
如果我的理解是错的,我也会去搞个绿卡玩玩。的确省很多事。不过移民律师告诉我还是别打这个主意了。30%几-40%几的税,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干什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