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应邀在欧洲讲学的中国著名学者、欧洲导报独立董事兼顾问曹思源教授倡导,全球赞成双重国籍的华人致函中国人大,表明自己的意愿,建议中国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促使这一利国利民的善举尽快得以实行。
曹思源为此代拟了一份函稿,供读者参考。本报建议读者:可以直接采用此稿,也可以有所改动或另写信函,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在适当范围内征集签名;信函直寄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可以分寄全国政协、国务院侨办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除此之外,可将信函复印寄送本报 ( Business Europe ,Geldersekade 3-huis,1011 EH Amsterdam,NL. E-mail:businesseurope@eurohua.com ),本报将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和跟踪报道。
全球华人约五千万,其中三千五百万来自中国大陆,我们要获得双重国籍的选择权,靠谁?当然要靠我们自己呼吁!
全球华人 致函中国人大建议承认双重国籍
中国北京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 邮政编码 10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并转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 相约加拿大:枫下论坛 www.rolia.net/forum ]
我们建议国家通过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即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当今世界66%以上的国家都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积极承认、例外承认和间接承认三种: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例外承认者,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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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承认者较多,这些国家的宪法无条件地保护本国公民的国籍,而不追究该公民是否加入别国国籍。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间接承认双重国籍,实际上也就是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是采取不禁止的方式。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的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
此外,香港和澳门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当地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照旧是特区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在他国出生虽然具有了他国国籍,也是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的中国公民,享有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其他中国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
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是越来越注重人的自由选择。双重国籍也是一种选择权。中国人在海外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并不是犯罪,更不是 “叛国投敌”。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愿望决定:或保留中国国籍,或放弃中国国籍。这是人的自由选择。中国现行国籍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则把人的自由选择变成了强行制裁,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
我们深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人才,尤其重视从国外引进人才,并为海外华人长期或短期回国贡献才华设置了特别优惠政策。其实,特别优惠不如宪政优惠——在宪法和国籍法中承认公民有选择双重国籍的自由。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承认双重国籍。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而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这些诺贝尔奖得主,却只能被称作美籍华裔科学家,以致于诺贝尔奖在中国始终是个空白。现在的情况依然如故——每当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时,中国便立即取消此人的中国公民资格。这不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么?呜呼!具有博大胸怀的中国各民族为什么容不下自己的儿女保留双重国籍呢?据说困难在于,此项政策是已故总理周恩来在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不好改。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改革开放了,究竟哪些政策法律不许改? { 枫下论坛 www.rolia.net/forum }
我们建议,按循序渐进的方式,解决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
第一步: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删除该法第三条和第九条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等内容。而对双重国籍采取不禁止的方式,对于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只要他们不声明放弃中国国籍,便不注销该公民的中国护照。
第二步,积极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以上建议敬请考虑,并盼函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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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为此代拟了一份函稿,供读者参考。本报建议读者:可以直接采用此稿,也可以有所改动或另写信函,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在适当范围内征集签名;信函直寄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可以分寄全国政协、国务院侨办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除此之外,可将信函复印寄送本报 ( Business Europe ,Geldersekade 3-huis,1011 EH Amsterdam,NL. E-mail:businesseurope@eurohua.com ),本报将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和跟踪报道。
全球华人约五千万,其中三千五百万来自中国大陆,我们要获得双重国籍的选择权,靠谁?当然要靠我们自己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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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国家通过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即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当今世界66%以上的国家都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积极承认、例外承认和间接承认三种: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例外承认者,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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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承认者较多,这些国家的宪法无条件地保护本国公民的国籍,而不追究该公民是否加入别国国籍。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间接承认双重国籍,实际上也就是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是采取不禁止的方式。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的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
此外,香港和澳门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当地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照旧是特区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在他国出生虽然具有了他国国籍,也是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的中国公民,享有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其他中国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
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是越来越注重人的自由选择。双重国籍也是一种选择权。中国人在海外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并不是犯罪,更不是 “叛国投敌”。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愿望决定:或保留中国国籍,或放弃中国国籍。这是人的自由选择。中国现行国籍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则把人的自由选择变成了强行制裁,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
我们深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人才,尤其重视从国外引进人才,并为海外华人长期或短期回国贡献才华设置了特别优惠政策。其实,特别优惠不如宪政优惠——在宪法和国籍法中承认公民有选择双重国籍的自由。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承认双重国籍。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而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这些诺贝尔奖得主,却只能被称作美籍华裔科学家,以致于诺贝尔奖在中国始终是个空白。现在的情况依然如故——每当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时,中国便立即取消此人的中国公民资格。这不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么?呜呼!具有博大胸怀的中国各民族为什么容不下自己的儿女保留双重国籍呢?据说困难在于,此项政策是已故总理周恩来在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不好改。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改革开放了,究竟哪些政策法律不许改? { 枫下论坛 www.rolia.net/forum }
我们建议,按循序渐进的方式,解决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
第一步: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删除该法第三条和第九条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等内容。而对双重国籍采取不禁止的方式,对于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只要他们不声明放弃中国国籍,便不注销该公民的中国护照。
第二步,积极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以上建议敬请考虑,并盼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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