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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允许变性人进异性更衣室的联邦规则暂不生效

1.托克维尔说:“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6页。跨性别(transgender)这个问题,也不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DEPARMENT OF EDUCATION v. LOUISIANA,603 U. S. ____ (2024)裁定美国教育部涉及跨性别人的相关规则暂不生效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

2.上述判决虽属于中间禁令(INTER LOCUTORY INJUNCTION),也就是要求在相关案件终审之前,涉案的联邦规则暂不生效,但是,就该禁令,仍然经过了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Western District of Louisiana, Louisiana v. U.S. Dep’t of Educ., No. 24-cv-563)、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ifth Circuit,Louisiana v. U.S. Dep’t of Educ., No. 23-30399)、最高法院三审,对如此具有重大争议性、敏感性、政治性的话题,三级法院引经据典,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真正体现了法治——法律之治(rule of law)。

3.争议的产生

3.1联邦法律

本案涉及的联邦法律是美国联邦法律《教育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中的一部分,称为Title IX。该条款规定,任何接受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得基于性别进行歧视。具体来说,Title IX 旨在确保男女在教育机会、学术项目、体育活动、奖学金和其他教育服务中的平等权利。

该法案在1970年代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美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只有8%,接受高中教育只有59%。按照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数据,该法案的实施,取得巨大成功,截至2009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已经上升到28%,高中教育的比例达到87%。女性在高中参与学校体育项目的人数,也从1972年的250,000人 增加到2011年的 3,250,000人。

联邦地区法院陈述该法案的立法及实施的历史,是为了强调,该法是为了促进生下来就是男性、女性的两性平等,反对的也是对生下来就存在的性别差异的歧视,而不是在此之外的跨性别等其他性态的歧视。这一点,非常重要。

3.2拜登总统总统令的要求

在2021年1月20日接任总统的当天,拜登总统就发布13988号总统令(Executive Order 13988),题为: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Gender Identity or Sexual Orientation,将性别歧视的范围予以扩展,包括对跨性别在内的其他性态的歧视(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gender identity or sexual orientation),要求联邦各部委依据自身职责,对其所辖的相关规章、规则等进行审视,在100天内按照上述总统令的要求予以修订。

总统令中的如下这一段话,值得原文引用:

Children should be able to learn without worrying about whether they will be denied access to the restroom, the locker room, or school sports.  Adults should be able to earn a living and pursue a vocation knowing that they will not be fired, demoted, or mistreated because of whom they go home to or because how they dress does not conform to sex-based stereotypes.  People should be able to access healthcare and secure a roof over their heads without being subjected to sex discrimination.  All persons should receive equal treatment under the law, no matter their gender identity or sexual orientation.

3.3教育部规则的修订

3.3.1教育部对按照总统令的要求,对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和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在征求意见后,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规则,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从发布到实施,给各州留出来的准备时间只有3个月。

3.3.2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 添加34 CFR 106.10:性别歧视的范围
    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刻板印象、性别特征、怀孕或相关情况、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 修订34 C.F.R. 106.6,声明最终规则优先于州法律。

  • 修订34 C.F.R. 106.8,要求受款方指定、聘用并支付一名Title IX协调员的费用,以确保遵守Title IX。此修订还要求受款方培训员工并聘用调查人员和协调员。此外,修订还规定了必需的申诉程序。

  • 修订34 C.F.R. 106.6(b),禁止任何受款方采用或实施任何涉及学生当前、潜在或过去的父母、家庭或婚姻状况的做法或程序,如果这些做法或程序基于性别而对学生进行不同对待。

  • 修订34 C.F.R. 106.44,要求受款方在知悉其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可能构成性别歧视的行为时,必须将此行为报告给Title IX协调员,或将Title IX协调员的联系信息提供给提出歧视指控的人。

  • 修订34 C.F.R. 106.45,对性别歧视投诉施加申诉程序。这包括要求受款方对涉嫌性别歧视的投诉进行调查、采访证人并获取证据。

  • 禁止受款方要求学生提供医学或其他文件以验证其性别认同。

  • 要求受款方允许学生根据其性别认同使用洗手间和更衣室。

  • 要求将任何学生的性别认同视为其性别,并要求受款方强制员工和学生使用该学生所要求的代词。

  • 为“敌意骚扰环境(“hostile environment harassment”)”制定了新的标准,该标准可能包括在受款方的教育项目之外甚至在美国境外发生的对性别认同持批评观点的情况。


3.4原告的对教育部规则的反对意见

相关案件实际上是系列案,原告包括Texas, Kansas, Alabama, Oklahoma, and Missouri等十多个州政府及相关的教育机构,他们在不同的地区法院起诉,申请中间禁令得到许可后,联邦教育部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除了上面提到的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还有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层面,本文只分析上面提到的案件(Louisiana v. U.S. Dep’t of Educ., No. 24-cv-563)以及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原告主张,实施该等规则,将会对它们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如果不实施规则,将会使得它们无法获得联邦的资助,因此通过诉讼挑战该规则。由于诉讼持续的时间较久,而按照规则原计划将在2024年8月1日生效,因此,原告向地区法院申请中间禁令,要求在案子判决之前,暂停修正后的规则的实施。

4.联邦地区法院支持原告申请的中间禁令,要求暂不实施修正后的规则

4.1申请中间禁令需要满足的条件

(1) 原告很可能胜诉;
(2) 如果不颁布该禁令,很有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3) 该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威胁超过了如果授予禁令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害;
(4) 颁布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作为该禁令的申请人,原告负有该等举证责任。后续详细分析。

4.2原告很可能胜诉

4.2.1证明说要达到的标准:表明证据证明原告很有可能胜诉,而不需要证明一定会胜诉即可。Janvey v.Alguire, 647 F.3d 585, 595-96 (5th Cir. 2011).

4.2.2规则超越了Title IX的规制范围,超越了教育部作为行政分支的权限。

第一,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违反了Title IX的规定。

原告认为,Title IX规制的性别歧视,只涉及对生来就是男性或女性的两性性别歧视,但是规则却要求根据每个个体自我的性别认同来确定其性别,大大扩张了性别歧视的范围。比如,一个生理上是男性的人,甚至连变性手术都没做,但是他自我认同是女性,如果相关的教育机构把他当着男性看待,比如,要求他不能进女性更衣室,按照规则的规定,就是性别歧视。

被告根据最高法院在Bostock v. Clayton County,Georgia, 590 U.S. 644 (2020)的意见,Title IX项下的性别歧视不仅包括对生理性别为男性和女性的歧视,还包括基于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特征的歧视。

Bostock是总统令中也提到的一个判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雇主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中的Title VII,因为该雇主在开除一名同性恋或跨性别员工时,其性取向/性别在其中是关键的因素。而Title VII禁止雇主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因素歧视雇员。

地区法院认为:

一是Bostock的意见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特别指出,该案的意见,不适用于其他的联邦法律。并且在其他的判例中,对于该案意见是否适用于其他联邦法律,各上诉法院对此意见也并不统一。

二是性别歧视只包括生理性别为男性和女性的歧视。原告提供的1972年Title IX颁布之际的三本词典所定义的性别(sex),都只包括男性(male)或女性(femal)。相反,就该法案出台之际以及出台之前的词典,被告连一本所定义的性别包含了性别认同或性取向(gender identity or sexual orientation)的都提供不出来。

三是国会在1975年将Title IX扩展到女性所参与的体育项目,所指向的女性、性别歧视,也是以生理性别为基础。适用教育部的规则,将会使得生物学上的男性,只要其自我认同是女性,就可以参加规定只有生物学上的女性才能参加的体育运动。而国会在1975年的立法,规定学校可以根据生理性别建立男女不同的体育项目,便于生理女性参与体育运动。实施该规则,国会的这一立法目的将难以实现。

第二,规则规定的骚扰标准,侵犯了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原告主张,规则规定,当骚扰“如此严重、普遍和客观上令人反感,以至于有效地阻碍了受害者获取教育机会或福利”,且“受助方对骚扰者和环境有实质控制”时,受助方应将其视性别歧视,哪怕这些教育项目是在美国境外进行(比如原告和境外机构联合在境外举办的教育项目)。

这样一来,就可能会要求学校的员工、学生使用任何个人所要求使用的称呼(比如不能使用同性恋、变性人等称呼),即使这些称呼与语法规则、现实或政治理念相悖,并且进一步禁止员工和学生在某些话题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不能说自己反对同性恋、跨性别)。实质上,骚扰标准允许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主导教育领域,同时要么压制另一种意识形态,要么在这些标准下将其称为“骚扰”。

被告抗辩,教育部、法院、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多年来已经使用该标准来识别骚扰。

法院再次表态,被告举的1964年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中的Title VII那些例子,是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教育领域。

第三,教育部的规则,实际上是修改Title IX,是超越了自身的权限而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原告认为,教育部对Title IX进行了重大修改(rewrite),因此是就重大问题(major questions),违反了重大问题只能由立法机构决策,而不能由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问题立法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重大问题的要件:所行使的权力,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必须要具备极大(vast)的重要性。Utility Air Regulatory Group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573 U.S. 302 (2014)

法院认为:

首先,规则在经济上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适用该等规则,要求相关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投入数百万美元去改造其设施、招聘记培训人员,以满足规则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规则的要求,就会面临无法获得联邦资助的惩罚。

其次,规则在政治上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按照规则,生理男性,只要自我认同是女性,就可以进入女性洗澡间、更衣室,反之亦然;禁止使用诊断记录及其他文件确定某一个人的性别,其性别一概以其自我认同为准;也不禁止一个人转换性别的次数,而有的人,今天和明天、甚至早上和下午,自我认同的性别都可能不一样,甚至有人认为自己属于性别酷儿(non-binary,认为自己不属于男性、女性中的任何一种性别)。这些问题,在政治上非常具有争议,Title IX都没有表达意见,教育部作为行政部门,也无权对此做出规定。

再次,规则将可能会导致生理上的男性与生理上的女性在运动场同场竞技,只要这个生理上的男性自我认同你是女性即可。

对如此重大的问题,在立法机关没有明确、清晰授权的情况下,教育部无权做出决策。

第四,规则违反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所规定的度支条款(the Spending Clause,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用于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

Title IX,就是国会依照该度支条款授予国会的权限予以制定的。Davis v. Monroe County Bd. of Ed., 526 U.S. 629, 640 (1999).

联邦在适用该度支条款,为各州提供财务资助时,可以设定相应的资助条件。但是,在South Dakota v. Dole, 483 U.S. 203, 207-11 (1987).中,最高提出,该等资助条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1) 资助必须用于促进公共福利;

(2) 任何条件必须明确;

(3) 条件必须与联邦在特定国家项目或计划中的利益相关;

(4) 条件不能违反其他宪法条款。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条件不能太苛刻,以至于条件变成了强迫。

首先,被告改变了资助条件中“性别歧视”的定义,却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原告。Davis Next Friend LaShonda D. v. Monroe County Bd. Of Educ., 526 U.S. 629, 640, 643 (1999).如上面所言,Title IX立法之时,所言的“性别歧视”指的仅仅是生理男性和生理女性,而不包括性别认同、性别特征、性取向或性别刻板印象。因此,因此,被告虽然想通过修改“性别歧视”的定义进而修改资助,但是却没有成功(修改Title IX才算成功),自然也未能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原告。

其次,由于被告的问题,导致原告难以事前将性别认同、性别特征、性取向或性别刻板印象包含在性别歧视中,因而难以满足接受被告资助的条件。

规则要求,相关人员获悉存在性别歧视的行为(包含对性别认同、性别特征、性取向或性别刻板印象的歧视),需要向Title IX协调员报告;要按照新的性别歧视的定义,修改认定“敌意工作环境”的标准。但是,被告却没有讨论、分析,这一修改,对被告诸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的影响,导致这些学校无法贯彻实施这一新的资助条件。

因此,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不满足上述关于资助条件必须“明确”的要求。

第五,规则属于行政程序法(APA)所说言的武断和反复无常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规定。

根据Chevron U.S.A., Inc. v. Nation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467 U.S. 837,842-43 (1984).,就相关行政立法所规制的行为,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的时候,立法机关实际上是授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则予以细化。但是,行政机关的细化,必须要是合理的,不能超越于法定权限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不得为了满足其自身的目的,而随心所欲的对立法进行曲解、剪裁甚至是完全相当于重新书写(rewrite)立法,而且细化用以实现的目的必须要符合情理、符合逻辑。在本案中,教育部规则,不符合前述要求。

首先,没有考虑一系列的重要因素。

一是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使得规则的规定是武断而反复无常的。没有考虑前述性别酷儿、性別流体 (Gender fluidity,自我认同的性别是可能每天,甚至同一天的上下午都不一样)这些情况,按照规则,某人的性别,完全取决于其自我宣称,不需要任何证据。

二是没有考虑生理女性和生理上虽然是男性、但是自我认同为女性之间,在生理器官上存在的重大差异。使得他/她们同处更衣室、洗澡间、厕所,在文明社会,基本上每个人都反对异性面前暴露自己的身体,而被告却没有考虑文明社会的这些共识。

三是被告没有考虑原告遵守这些规则所需要支出的花费,以及只给了原告三个月的准备时间。为了实施这些规则,原告要增加协调员、培训自己的员工、改造更衣室及淋浴间,还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这些都需要增加花费,被告都没有考虑到。

四是没有考虑到Title IX对兄弟会和姐妹会、自愿青年组织、传统上只招收单一性别学生的公立学院、选美比赛等豁免的规定。

五是被告没有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规则收到240,000条社会各界意见,包括了大量反对该规则的意见。很多意见,提到了前面所言的超越权限、侵犯言论自由、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宗教方面的豁免等,但是被告只是做了细微的修改,在这些重大问题方面,没有吸收社会各界所提出的意见

其次,没有考虑得到规则所可能导致的问题。

首先,可能造成对生理女性的伤害。Title IX本来是为了保护生理女性免受性别歧视。但是,规则只考虑对跨性别人士的歧视,而没有考虑到规则对那些生理女性的影响,而是要求她们与生理上是男性、但自我宣称是女性的人士分享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导致Title IX所保护的生理女性反而遭受不利影响。

其次,允许生理上是男性、但自我宣称是女性的人士进入女性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可能会导致侵犯隐私、不必要的尴尬、以及性侵。这些人士,无需提供任何医学上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只需要自我宣称是女性借即可,从而增大了侵犯隐私、尴尬、性侵的风险。

4.3不颁布禁令,很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

为了证明相关损失是否是难以弥补的,原告只需要证明该等损失难以在事后以金钱予以赔偿即可。Burgess v.Fed. Deposit Inc., Corp., 871 F.3d 297, 304 (5thCir. 2017). 比如,剥夺保护一方具体利益的程序性权利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失。Texas v. Equal Emp't Opportunity Comm'n,933 F.3d 433 (5th Cir. 2019)对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侵犯也是。Elrod v. Burns, 427 U.S. at 347,373 (1976).增加相关档案记录保存要求、增加培训要求以及其他合规成本和无法收回的即将发生的成本也构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Career Colleges and Schools of Texas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Educ., 98 F.4th 220, 235-38 (5th Cir. 2024).

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4.4该不可弥补的损害超过了如果授予禁令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害及公共利益因素是重叠的,需要统一考虑。因为,在进行利益衡量的时候,要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如果不颁布禁令,可能侵犯言论自由,并且难以弥补;而颁布禁令,无非是执行原来的规则。经过利益权衡,不颁布禁令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

结论:原告关于中间禁令的申请应该授予,教育部规则在判决之前暂时不执行。

5.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驳回联邦教育部关于只暂停执行部分条款,而不是全部规则的上诉

5.1联邦教育部上诉

一审判决后,联邦并不反对颁布禁令,但是认为对整个规则颁布禁令太过份了,因为涉及性别认同的仅仅是三个条文:34 C.F.R.§ 106.10(扩展性别歧视的范围)、§106.2§(敌意的骚扰工作环境) 、§106.31(a)(2)(制定一项政策或采取一种做法,阻止某人参与与其性别认同相符的教育项目或活动,构成基于性别对该人造成超出最低限度的损害)。其他的条款,包括对歧视的报告和记录保存义务的条款、申诉程序、协调员及其他协调员的角色和聘用规定,以及怀孕歧视规定等。并且,规则本身也规定,这些条款保护不同的利益,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禁令只应当针对前面提到的三个条款,规则的其他条款应当按照原来的时间生效。

5.2上诉法院的意见

5.2.1暂停执行禁令的上诉请求属于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被告需要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Vote.Org v. Callanen, 39 F.4th 297, 300 (5thCir. 2022).是否支持被告的上诉,需要考虑四个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以及不暂停执行该禁令,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5.2.2被告未能证明其对一审所颁布的禁令有胜诉的可能性

在一审答辩中,被告提出了只暂停执行部分规则的意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理睬,也没有对部分禁令的效果进行辩论、分析。上诉法院如果要决定部分禁令是否可行,就要审查长达423页的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我们是上诉法院,而非初审法院。”Stringer v. Town of Jonesboro, 986 F.3d 502, 509 (5th Cir. 2021)

支持被告部分禁令的上诉,将使得法院在没有教育部记录支持的情况下,对规则其余部分对数千个受涵盖教育机构的影响做出预测。这尤其成问题,因为这需要法院确定,去掉那三个条款,分离是否会“损害法规整体的功能”,以及在缺乏那三个条款的情况下,法规是否仍会被制定。 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 486 U.S. 281, 294, 108 S. Ct. 1811, 1819 (1988);Nasdaq Stock Mkt. LLC v. SEC, 38 F.4th 1126, 1144 (D.C. Cir. 2022))。更为棘手的是,需要由法院来修改规则,但这不是法院的职责。见Ohio v. EPA, 144 S. Ct. 2040 (2024)(尽管有可分割性条款,仍授予暂停EPA规则的申请)。

5.2.3不暂停执行该禁令,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首先,执行该禁令,被告可以仍然执行原来的规则,按照原来的规定防控性别歧视就可以了。其次,被告花了三年时间来起草规则,而且还经历了多次延误,暂停执行没有多大影响。再次,对于民意机构立法机关的立法,法院暂停执行,都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何况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

相反,如果颁布部分禁令。原告要按照去除那三个条款之后的规则来开展修订其政策和程序、培训其员工等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合规成本;如果最后判决支持被告,那三个条款也需要执行,那原告就需要再重新再来一遍,又要再一次付出合规成本,会对原告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5.2.4即使法院通过部分禁令重写规则,也不会促进公共利益

因为,该重写后的规则,可能会被最终的判决部分撤销,后者完全撤销。

6.最高法院5:4驳回教育部要求关于只暂停执行部分条款,而不是暂停全部条款的申诉

6.1对于上述那三个条款,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都认为应当授予中间禁令。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差异在于,多数意见驳回了教育部只暂停执行那三个条款而不是规则全部条款的申诉,少数意见则认为应该支持教育部的诉求。

6.2多数意见没有完全按照一般所言的共和党、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站队。除了民主党总统提名的三名大法官SOTOMAYOR, KAGAN,  JACKSON之外,特朗普总统提名的 GORSUCH大法官也加入了少数意见。

6.3多数意见

由于时间紧迫,教育部作为申诉方,承担将那三个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予以分割是可行的、以及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当颁布部分禁令的证明责任。

在条款的分割性方面,教育部未能证明其他条款可以和那三个条款予以分割执行;在公平性方面,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已经加快审理进度,已安排在10月份进行口头辩论,预计将很快判决。

6.4少数意见

同意那三个条款暂停生效,但是,暂停执行规则的所有条款,禁令的规制范围就太宽了(overbroad)。救济措施“给予原告的救济不得超过纠正争议问题所必需的范围。” Califano v. Yamasaki, 442 U.S. 682, 702 (1979);见Madsen v. Women’s Health Center, Inc., 512 U.S. 753, 765 (1994)(“禁令不应超过实现其预期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6.4.1含有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的仅仅是那三个条款中的§ 106.10 、§106.31(a)(2),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比如为哺乳期女学生提供哺乳间、为孕妇学生提供灵活的休息时间、学校防止打击报复义务、禁止学校对求职人员的婚姻状况及性别进行调查等方面的条款。

首先,原告所主张的可能造成的得不可弥补的损失,最终都来源于这三个条款对于性别认同的规定。暂停执行这三个条款已经足够,初审法院暂停执行所有条款,太过了。

其次,暂停上面提到的如为哺乳期女学生提供哺乳间等条款,会使得相关人员在这段时间得到他们原本可以得到的保护。

再次,原告主张暂停执行全部条款,但是其未能证明,除了那三个条款之外,执行比如上面提到的为哺乳期女学生提供哺乳间等条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结论:法院完全可以颁布部分禁令,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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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社会政治 / 美国联邦法院:允许变性人进异性更衣室的联邦规则暂不生效 +4
    • 等川普上台,就会把拜登的男人进女厕总统令废掉,官司也不用打了。 +1
      • 那川大大万一上不了呢?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川大大身上啊,美帝毕竟不是天朝,川大大也不是习大大,希望在一个人的身上。何况那样川大大压力太大了。起诉的那些州基本都是共和党,官司还是要打的。
        还有支持政府的那些州,比如加州啥的呢。官司,不光是输赢问题,还是个凝聚共识问题。大家有不同意见,讲道理,不能动不动提到弄枪,也不能动不动互相扣帽子。没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