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2月,蔣以外交部長葉公超為商訂「中日和平條約」全權代表,政務次長胡慶育為副,於台北舉行第一次會議[3]:69。2月17日,日本政府派遣全權代表團河田烈與其隨員抵達臺北。2月19日,在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舉行中日兩國和約討論會議。雙方經過3次正式會議和18次非正式會議,為期2個月的談判。
《中日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