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 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 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 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 方职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