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是指一个地方的治理政府,向其宗主国取得主权,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最终,在其管理的领土与人口之上,行使完全统治和独立外交的权力,而不被其他国家干涉内政,并与其他国家以平等关系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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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常识的观点而论,一个“事实上”的独立国家,因其主权地位属于不明确的存在,而无法与“法理上”的独立国家,享有同等的地位。[3] 绝大多数的国家,是“事实”与“法理”兼备,但也有一些少数国家存在争议,称为“有限承认国家”。例如,台湾具备事实上的独立,但不具备法理上的独立,其民选政府能够有效地正常运作,而索讨台湾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从未控制过有关领土;但是,台湾欠缺国际外交的认可,既非联合国成员国,也无法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4][5]
相反的例子,巴勒斯坦具备法理上的独立,但不具备事实上的独立,其拥有国际外交的承认,并于2012年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但巴勒斯坦的国土遭到以色列占领,迫使其政府无法正常运作。[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