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
联合国宪章规定:一个国家的分裂或统一,应由当地居民投票表决,联合国尊重当地居民的意志和选择,即所谓“民族自决权”。联合国承认东帝汶从印尼独立,就是根据当地居民投票表决结果,作出的“民族自决”判决。
在巴勒斯坦问题,按照联合国宪章,本也应该采用“民族自决”原则,让巴勒斯坦的当地居民投票作出自己的选择。可是联合国在处理巴勒斯坦问题时,却完全无视当地大多数阿拉伯居民的意志,奇怪地让联合国大会越俎代庖,为巴勒斯坦人做了选择。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居民被剥夺了“民族自决”的权力,自己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
对巴勒斯坦土地的分配极度不公平
决议前的阿拉伯人占巴勒斯坦人口的2/3强,却只得到43%的土地;而犹太人人口仅占1/3,在联合国第181号决议起草时犹仅拥有当地6%的土地,却得到了57%的沿海土地,土地肥沃,淡水资源充足。阿拉伯国的领土支离破碎,互不相连,大部分是丘陵和贫瘠地区。